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36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综〔2020〕35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2020年10月28日
发 文 日 期 :
2020年10月28日
津发改价综 〔 2020 〕 351 号
市水务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向企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0]34 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1.4 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期间,按照征占
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1.4 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
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按照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照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 1.4 元计征;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根据开采量(采掘、采剥量),按照每立方米 0.3 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 0.3 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 0.3 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向企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0]34 号)规定执行,缴纳中央收入部分,即总缴费额的 10%。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0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